長樂一男子在KTV認識了一名陪酒女後,約其外出。原本商量好男方先借錢給女方,再發生性關係。沒想到男子拿不出錢,在該女不從的情況下,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。在庭審期間,男方辯稱,這是一起嫖娼不成釀成的強姦案,社會危害性小,要求法院輕判。
  林某是長樂人。2013年5月29日晚11時許,林某在長樂市金峰鎮一酒店KTV包廂喝酒唱歌,其間,林某叫來陪酒女袁某某(未成年人),陪其喝酒,通過喝酒聊天,林某和袁某某很快熟絡。
  在KTV消費完,林某以吃宵夜為名,將袁某某叫到其駕駛的一輛小車上,途中袁某某以家庭困難為由向林某借人民幣3000元,雙方談好,林某若借錢,袁某某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。
  隨後林某醉酒駕駛小車將袁某某載到長樂漳港北澳海邊沙地上,欲與袁某某發生關係,因林某身上沒帶錢,其要求遭袁某某拒絕。第二天,凌晨0時12分許,林某在漳港北澳海邊沙地上,不顧袁某某的叫喊和反抗,使用暴力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。
  長樂漳港邊防派出所接警後趕到現場,當場抓獲林某,並依法抽取血樣送檢。經長樂市公安局法醫鑒定,袁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;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乙醇含量檢驗:林某案發時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1.99mg/100ml。案發後,林某近親屬與袁某某達成調解協議,補償袁某某人民幣8萬元,並取得對方諒解。
  庭審中,被告人林某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,但辯稱其以為被害人袁某某已同意賣淫,故在被害人半推半就和輕微反抗下仍與她發生了性關係。
  林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也稱:本案是由嫖娼不成釀成的強姦案件,社會危害性較低,人身危險性較小;被害人袁某某的筆錄證實當時她反抗不是太激烈,以致於被告人林某誤認為是半推半就;被告人林某近親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,補償被害人人民幣8萬元,取得被害人諒解,酌情可以從輕處罰;被告人系初犯,偶犯。綜上,請求法院對林某予以從輕處罰,並適用緩刑。
  長樂法院的法官認為,強姦本身就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,即使是“賣淫女”不同意賣淫的情況下,強行採取與對方發生關係的行為,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也很大,同樣構成強姦罪。
  因此,近日,法院審理認為,林某違背婦女意志,使用暴力手段,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,且其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與危險駕駛罪。被告人林某主觀上以為被害人已同意賣淫的誤解,不影響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違背被害人意志,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事實的認定。但林某近親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積極補償,取得被害人諒解,降低了社會危害性,酌情可予以從輕處罰。同時,林某違背婦女意志,使用暴力手段,強行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,酌情予以從重處罰。依數罪並罰,林某犯強姦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;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1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,拘役1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。
(原標題:男子約陪酒女開房遭拒沙地上強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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